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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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5/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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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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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4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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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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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出入本地區 / 在本地區逗留 / 出入境事務站 / 居留;居所 / 文件 / 身份證明文件 / 護照 / 居留證 / 費用;稅率;收費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出入境事務廳(移民局) / 治安警察廳 / 總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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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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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20-22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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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副刊第2/90/M號法令。
刊登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2423頁的更正書(第25/95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999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五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1999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七條第三款、第十條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二零零一年四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6/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本法令被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2003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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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