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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6/8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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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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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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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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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保護文化、名勝古跡委員會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運作 / 文化遺產 / 分類;評核;評分 / 紀念物;紀念碑 / 考古遺蹟 / 古樹名木 / 文物保護 / 建築學 / 風景保護 / 非物質文化遺產 / 稅務鼓勵 / 澳門文化司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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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撤銷八月七日第34/76/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77/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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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90-13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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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472頁。
廢止一九七六年八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34/76/M號法令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52/77/M號法令。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2/SAEC/87號批示修改附載的文物名單。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副刊第90/89/M號訓令廢止本法令附件(已甄別之古蹟、樓宇、建築群和名勝名單)。
根據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副刊第63/89/M號法令第六十條的規定,撤銷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並將有關的技術及組織權限轉予文化財產辦公室及澳門文化司署總委員會。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第83/92/M號法令修改已甄別之古蹟、樓宇、建築群和名勝名單。
本法令被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1/2013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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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80/M號訓令,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 第56/84/M號法令,設立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撤銷八月七日第三四∕七六∕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二∕七七∕M號法令。
- 第63/89/M號法令,重組澳門文化學會,並取銷風景、文化及建築委員會及何東文化中心--若干撤銷。
- 第102/85/M號法令,解散美學委員會--撤銷二月二十三日第四∕七四號省令。
- 第7/86號聯合批示,關於列為文化財產圖文之界定
- 第89/89/M號訓令,剔除盧廉若舊居附圖的一部份建築文物。
- 第90/89/M號訓令,訂定六月三十日第五六/八四/M號法令所指的文物名單。
-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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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