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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6/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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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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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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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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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人員任用 / 職程與職務 / 特別職程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工作評核 / 葡籍 / 中國籍;華籍 / 學歷 / 兼任 / 私人業務 / 晉階 / 在職程內晉升 / 開考;競投 / 就職(公共職務) / 公民資格 / 任職能力 /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 地區治安部門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人員 / 職務之終止 / 薪金;薪俸 / 水警稽查員職程 / 治安警察職程 / 消防隊員職程 / 澳門保安部隊職程 / 水警稽查隊 / 治安警察廳 / 消防隊 / 澳門保安部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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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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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34-16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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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二副刊第2295頁。
廢止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公佈的第706/75號法令的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條之規定、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7/78/M號法律第三條c項之規定、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第24/78/M號法律第一條,有關設立一等警員級指紋鑑定員及副區長級指紋鑑定員職位之內容、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第7/81/M號法律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5/83/M號法律第一條,有關設立區長級指紋鑑定員職位之內容、一九七七年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1/77/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7/78/M號法令、一九八零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19/80/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120/84/M號法令、一九七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27/77/M號訓令核准的《治安警察入職規章》、一九七七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91/77/M號訓令核准的《水警稽查員入職規章》、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139/77/M號訓令核准的《消防隊員入職規章》、一九八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73-A/80/M號訓令第一條、第73-B/80/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73-C/80/M號訓令第一條等之規定、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33/84/M號訓令及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168/84/M號訓令。
刊登於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47頁的更正書(第14-B/85號),更正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刊登於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1921頁的更正書(第17-A/85號),更正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
由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8/86/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九條第六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由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10/87/M號法律廢止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由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7/89/M號法令修改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10/87/M號法律廢止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由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二副刊第10/90/M號法令修改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並廢止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條之條文。
由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21/90/M號法令修改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款第三款之規定。
由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23/90/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四十三條第一款e項及f項之規定,該等條文曾被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二副刊第10/90/M號法令所修改。
由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7/91/M號法律修改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42/92/M號法令修改第十一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50/93/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並廢止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條文。
本法令被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66/94/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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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7/78/M號法律,在海軍軍務廳及水警稽查隊增設新職位及職級。
- 第24/78/M號法律,關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職級調整、薪酬及年資計算。
- 第7/81/M號法律,有關薪俸及退休金的調整,其他給付之劃一及不正常情況的糾正。
- 第5/83/M號法律,在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團體內增設數職位。
- 第1/77/M號法令,在水警稽查隊增設一女性人員團體又撤銷散工團體內女助理員職位。
- 第19/80/M號法令,在治安警察廳人員團體內增設二等警員職缺,由在葡國錄用之人員填補。
- 第73-A/80/M號訓令,核准治安警察廳晉升章程--撤銷二月廿六日第二七/七七/M號訓令內之治安警察廳晉升章程。
- 第73-B/80/M號訓令,核准水警稽查隊晉升章程--撤銷一九六九年九月六日第九一二六號訓令核准之水警稽查隊章程第二.三、二.四及二.五節各條文。
- 第73-C/80/M號訓令,核准消防隊晉升章程--撤銷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一日第五二四四號訓令。
- 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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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18/86/M號法令,修正六月二十九日第五六∕八五∕M號法令第二九條六款、三三條一款及三四條一及二款(澳門保安部隊招聘及職程制度)。
- 第7/89/M號法令,修訂關於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職程法律制度若干條例。
- 第10/90/M號法令,修改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治安警察部隊、水警稽查隊及消防隊職程)–廢止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條, 八月十七日第10/87/M號法令。
- 第21/90/M號法令,關於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三○、三一及第三三條條文(澳門保安部隊委任制度及職程)事宜。
- 第23/90/M號法令,關於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四三條條文一款e及f項(澳門保安部隊晉升職程制度)事宜。
- 第7/91/M號法律,調整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薪俸索引,並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澳門保安部隊職程)——撤銷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及五月二十九日第23/90/M號法令。
- 第42/92/M號法令,修改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一條、消防隊規章第四十五條及治安警察廳之警務人員編制之規定。廢止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67/90/M號法令。
- 第50/93/M號法令,給予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二十七、二十八及二十九條文重新編寫(澳門保安部隊任用及職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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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 第10/87/M號法律,重新訂定軍事化人員及澳門保安部隊消防隊各職位及職階之薪俸索引號碼—— 撤消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一款及第六十四條二款。
- 第10/90/M號法令,修改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治安警察部隊、水警稽查隊及消防隊職程)–廢止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條, 八月十七日第10/87/M號法令。
- 第50/93/M號法令,給予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二十七、二十八及二十九條文重新編寫(澳門保安部隊任用及職程制度)。
- 第7/94/M號法律,重新調整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之職程--若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