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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8/93/M
  • 公佈日期
    1993-10-1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法律制度 / 社會保障 / 職責;授予 / 養老金 / 殘疾金 / 撫卹金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失業津貼 / 疾病津貼 / 喪葬津貼 / 因肺病之分期給付;補助 / 工作安全 / 工作意外 / 員工;勞工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社會保障基金 / 稽查;監督;監察 / 罰款;罰金 /
  • 摘要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頁數
    第4155-4170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84/89/M號法令第二章及第五章的內容;該等內容曾被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第6/90/M號法令及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副刊第30/90/M號法令修改。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97/GM/93號批示訂定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款額。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60/GM/94號批示調整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援助金。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2/GM/95號批示調整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之福利金。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49/GM/96號批示調整救濟金之金額。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41/96/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9/98/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4/GM/99號批示調整失業津貼的日金額。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64/GM/99號批示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1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給予援助及鼓勵事宜的規章。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2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擴展社會保障制度至自僱勞工。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22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社會保障制度展至自僱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6/2007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六條至十九條。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9/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九條和第十條並增加第十 - A條。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1/2009號法律修改第三條和第四條並廢止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本法令被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第一組第4/2010號法律所廢止,但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除外。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0/2015號法律廢止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
    根據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4/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的規定,社會保障基金須將所有申請之保障給付的卷宗轉移至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並由其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