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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8/95/M
  • 公佈日期
    1995-11-14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6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刑法典 / 刑法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罪行;犯罪 / 預防犯罪 / 刑事責任 /
  • 摘要
    核准《刑法典》。
  • 頁數
    第2300-2408頁
  • 註記
    本法規及《刑法典》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只適用於在本《刑法典》生效後所作之違法行為。
    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為止,《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所定之刑罰適用於各類破壞葡萄牙共和國國旗、國歌、紋章或國徽等事實。
    修改一九七八年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1/78/M法律第四條的規定。
    廢止一八八六年九月十六日公佈的國令所核准的並在一八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憲報》第四十九期副刊公佈的《刑法典》,但該法典第二卷第二編(妨害國家安全罪 ── 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六條)除外,該編規定生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為止。亦廢止曾修改上述《刑法典》的一切法律規定,尤其是: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憲報》第二十一期第20146號國令、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八期第18588號國令、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第39688號法令、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36387號國令第一條及第15995號省訓令、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41074號法令及16315號省訓令、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34540號國令第二十三條、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262/75號法令及第140/76號訓令、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371/77號法令、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27/81號法律。
    在不妨礙第三條規定的情況下,廢止與新《刑法典》規範事宜或懲處犯罪事實相同的一切單行法律規定,尤其是:一九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澳門憲報》第四十期公佈的一九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的法律、一九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澳門憲報》第十八期公佈的第13004號國令第二十四條、一九四零年五月四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八期第24902號法令及第9438號省訓令、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公佈的第2053號法律、一九六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43777號法令、一九六二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副刊第44129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七十五條及第一千三百二十四條、一九六三年五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44939號法令、第44940號法令及第19816號訓令、一九七零年三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20431號國令第二十五條及第111/70號訓令、一九七一年十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31174號法令及第507/71號訓令、一九七四年二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4/71號法律第二十項綱要、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274/75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二條、一九七八年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1/78/M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14/87/M號法律、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16/92/M號法律第五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1/93/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刑法典》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所載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行政上的違法行為實體制度(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52/99/M號法令)。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七條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適用於《消費稅規章》(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4/99/M號法律所核准)的追訴時效及罰款時效之計算,以及其中斷或中止的規定。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6/2001號法律在本法令核准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 - A條。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3/2006號法律修改《刑法典》第五條第一款a項。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3/2006號法律廢止《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及第二百九十條。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6/2008號法律在《刑法典》內增加第一百五十三 - A條。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6/2008號法律修改《刑法典》第五條第一款b項。
    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734頁的更正書(第7/2008號),更正第一百五十三 - A條第三款。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1/2009號法律廢止《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條。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2/2016號法律修改《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2/2016號法律廢止《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8/2017號法律修改《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三條。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8/2017號法律在《刑法典》內增加第一百六十四-A條、第一百六十九-A條及第一百七十-A條。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4號法律廢止《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