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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6/87/M
  • 公佈日期
    1987-02-0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6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法院辦事處 / 法院 / 澳門法區法院 / 檢察院 /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司法文員職程 / 司法文員 / 司法公務員章程 / 工作評核 / 假期;年假 / 金錢補償 / 報酬 / 人員編制 / 司法事務室 / 人員之轉入 / 共和國檢察長公署 / 職程與職務 /
  • 摘要
    重組若干司法辦公室。
  • 頁數
    第259頁
  • 註記
    刊登於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363頁的更正書(第5/87號),更正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條文。
    透過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副刊第2/SAAJ/89號批示,訂定本法規第三十二條所指收取補償的措施。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2/89/M號法令修改第三條、第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附表二廢止本法規的附表。
    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67/90/M號訓令廢止司法辦公室、普通管轄法院、刑事預審法院及檢察部門的人員編制。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92/M號法律修改本法規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附表一等內容。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4/93/M號法令廢止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條文。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64/95/M號訓令廢止表一中關於普通管轄法院的內容;該等內容曾被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67/90/M號訓令及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92/M號法律所修改。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3/GM/95號批示修改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該規定曾被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2/89/M號法令修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100/GM/96號批示再次修改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該規定曾被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2/89/M號法令修改。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1/97/M號法令修改本法規第十九條及附表一之內容。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8/97/M號法令修改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表一的內容;該表內容曾被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64/95/M號訓令修改。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2/97/M號法令廢止第一篇之內容。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3/97/M號法令廢止第二篇之內容。
    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第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6/87/M號法令所涉及的重組若干司法辦公室之條文,最後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2/97/M號法令及第53/97/M號法律所廢止,故此該法令已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