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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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5/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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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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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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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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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刑事訴訟法典 / 刑事法例 / 刑事訴訟法 / 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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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使刑事訴訟法例配合新《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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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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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在第五條第一款所定日期前之待決訴訟程序,其訴訟形式及管轄權之規則予以保留。
修改一九二九年二月十五日第16489號命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百零九條、第四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二十八條、第六百三十四條、第六百三十五條、第六百三十六條、第六百三十八條、第六百三十九條及第六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上述法規係透過一九三一年三月七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19271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
修改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第605/75號法令第一條之規定,該規定曾被同期《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的第377/77號法令所修改。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48/96/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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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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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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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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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