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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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70/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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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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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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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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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規章;條例 / 橋樑 / 機動車輛 / 稽查;監督;監察 / 職責 / 交通規範 / 公路運輸;道路交通 / 交通 / 禁止 / 重型車輛 / 累犯 / 噪音污染 / 違法行為 / 刑罰;處罰;處分 / 治安警察廳 / 土地工務運輸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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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廢止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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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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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及規章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廢止一九七四年九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副刊公佈的第26/74號省命令。
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其引橋的交通受《道路法典》及《道路法典規章》的規定管制,但本規章有特別規定者除外,尤其是:本規章第六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道路法典》中有關響號使用的規定適用於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其引橋上的交通。
本規章所載的交通規則對於正在執行職務,沿途響號的救傷車不適用。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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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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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