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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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71/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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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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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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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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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批給合同;特許 / 公益;公共利益 / 公產 / 不動產 / 支付;繳付 / 徵收 / 賠償 / 利息 / 期限;期間 / 溢價金(批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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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入過渡措施,以減輕在未及時履行有關特許合同內所定溢價金債務之情況下所適用之處罰制度內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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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59-29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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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地區土地的承批人於本法規生效日起計六個月內繳付所有過期的溢價金,將獲減收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需繳付過期利息及其他具賠償性質的負擔的百分之五十的金額。
該法令所定的過渡措施為期六個月,故該法令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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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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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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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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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