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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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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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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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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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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醫務人員 / 全科實習 / 專科培訓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職業培訓 / 實習 / 進入(公職) / 工作時間 / 評估;評審;評核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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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實習醫生培訓之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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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77-4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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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公佈的第68/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全科實習及專科培訓之計劃應於本法規生效後六個月內核准。 專科培訓中各專門培訓計劃得包括有別於第三章第四節所規定之評核規則,特別係關於最後評核的時間,形式和方法。 本法規適用於在本法規生效日起開始之全科實習及專科培訓。 在本法規生效前已開始的全科實習及專科培訓繼續由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公佈的第68/92/M號法令規範;但現有之實習醫生申請轉至本法規所規定之相應實習醫生培訓之情況則不在此限。 上款所指之移轉,由澳門衛生司司長根據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說明理由之意見書而作出許可,該意見書須註明對已進行之實習所給予之同等學歷。 二零零一年四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6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在本法令的附件二中增設急症醫學專科培訓。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二組第3/SS/2014號批示,核准本法令的專科培訓的同等學歷證書的式樣。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二取代本法令的附件二。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4/2018號行政法規(醫學專科學院)廢止本法令第四條及第五條。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二取代本法令的附件二。 本法令被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8/2020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