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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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90/8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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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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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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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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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司法獨立 / 委任 / 委員;理事 / 人員替換 / 澳門行政法院 / 行政法院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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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改善行政管轄的完整獨立性--撤銷二月二十日第11/82/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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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173-71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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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生效。
廢止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1/82/M號法令。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2846頁。
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公佈的第460/73號國令中關於澳門平政院組成的內容將繼續在澳門地區適用;該國令內容為闡述憲法原則及平政院的組成規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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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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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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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