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95/85/M
  • 公佈日期
    1985-11-0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5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工業界 / 工業執照的發出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罰款;罰金 / 刑罰;處罰;處分 / 檢查委員會 / 工業企業 / 工業設施 / 經濟活動分類;經濟活動評定 /
  • 摘要
    訂定關於行政當局參與工業界基本原則--若干撤銷。
  • 頁數
    第3237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副刊第1767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八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1798號立法條例、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7/72號立法條例,以及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三副刊第57/82/M號法令第一百五十一條。
    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3380頁的更正書(第26-A/85號),更正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條 b 項等規定。
    本法令被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11/99/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