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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114/GM/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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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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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0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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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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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職責 / 項目組 / 法律改革辦公室 / 組成 / 現代化 / 法例;立法;法律 / 公共開支 / 司法事務室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立法事務辦公室 / 諮詢委員會 (CONSELHO CONSULTIVO);諮詢會 /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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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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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4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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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的中文電子版由法務局提供,其內容並未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屬非正式文本,僅供參考。
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145/GM/89號批示修改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62/GM/90號批示廢止第七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98/GM/90號批示重新修改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28/GM/91號批示修改第一條至第三條之規定,包括將法律改革辦公室易名為立法事務辦公室。
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1/GM/95號批示重新修改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該等規定曾被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28/GM/91號批示所修改。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的第一和第二款的條文。
立法事務辦公室繼續以項目組的形式運作,現改名為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其存續期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批示被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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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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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145/GM/89號批示,關於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條條文(法律現代化辦公室)。
- 第98/GM/90號批示,關於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條(法律改革辦公室)。
- 第28/GM/91號批示,關於修訂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一及三條條文事宜(更改法律改革辦公室之名稱)。
- 第81/GM/95號批示,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其名稱後改為立法事務辦公室)。
- 第99/GM/98號批示,延長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
- 第98/GM/99號批示,命令將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 第6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
- 第14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
- 第1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30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32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44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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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