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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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164/GM/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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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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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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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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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調整;更新 / 社會保障 / 殘疾金 / 法律制度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養老金 / 失業津貼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職責;授予 / 社會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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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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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3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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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根據本批示第三款之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82/GM/95號批示及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9/GM/96號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