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164/GM/99
  • 公佈日期
    1999-08-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調整;更新 / 社會保障 / 殘疾金 / 法律制度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養老金 / 失業津貼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職責;授予 / 社會保障基金 /
  • 摘要
    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 頁數
    第3397頁
  • 註記
    根據本批示第三款之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82/GM/95號批示及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9/GM/96號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