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4/GM/93
  • 公佈日期
    1993-02-0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6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批示 / 住宿 / 房屋津貼 / 各類津貼(報酬) / 設備 / 住宅;房屋 / 司法官 / 法院 / 檢察院 / 澳門司法官通則 /
  • 摘要
    訂定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 頁數
    第582-583頁
  • 註記
    訂定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第55/92/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41/GM/97號批示修改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本批示被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