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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41/GM/97
  • 公佈日期
    1997-06-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6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批示 / 住宿 / 房屋津貼 / 各類津貼(報酬) / 設備 / 住宅;房屋 / 司法官 / 法院 / 檢察院 / 澳門司法官通則 /
  • 摘要
    修正二月八日第4/GM/93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款,該批示係訂定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 頁數
    第790頁
  • 註記
    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4/GM/93號批示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本批示被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