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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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41/GM/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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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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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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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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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批示 / 住宿 / 房屋津貼 / 各類津貼(報酬) / 設備 / 住宅;房屋 / 司法官 / 法院 / 檢察院 / 澳門司法官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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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正二月八日第4/GM/93號批示第四及第五款,該批示係訂定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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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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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4/GM/93號批示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本批示被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