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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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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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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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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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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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財政司 / 應用;使用 / 葡萄牙語 / 收銀印花 / 文件 / 資產及勞務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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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有關物品買賣及服務之提供所採用之發貨單及收據必須載有葡文繕寫字句,並保留空間以便標貼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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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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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零年八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2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