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50/GM/98
  • 公佈日期
    1998-06-2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費用;稅率;收費 / 手續費 / 產地來源證 / 出口 / 商品;貨物 / 營業稅 / 地區收入 / 本地區總預算 / 澳門投資促進局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摘要
    內容係將出口受配額限制之貨物而發出原產地為澳門之證明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訂為百分之零點五。
  • 頁數
    第745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修改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85/GM/95號批示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