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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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50/GM/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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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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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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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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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費用;稅率;收費 / 手續費 / 產地來源證 / 出口 / 商品;貨物 / 營業稅 / 地區收入 / 本地區總預算 / 澳門投資促進局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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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內容係將出口受配額限制之貨物而發出原產地為澳門之證明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訂為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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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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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修改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85/GM/95號批示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