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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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85/GM/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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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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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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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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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費用;稅率;收費 / 手續費 / 產地來源證 / 出口 / 商品;貨物 / 營業稅 / 地區收入 / 本地區總預算 / 澳門投資促進局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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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配額貨物之出口而發出澳門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比率定為百分之零點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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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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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58/GM/96號批示修改第二款的規定。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50/GM/97號批示修改第二款的規定。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0/GM/98號批示修改第一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