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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78/M
  • 公佈日期
    1978-02-04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律 / 刑事制度 / 歹徒組織(黑社會) / 違法行為 / 麻醉劑;麻醉藥品 / 賣淫 / 賄賂;貪污 / 非法移民 / 出入本地區 / 博彩 / 武器;槍械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刑法 /
  • 摘要
    核准管制黑社會的刑事制度。
  • 頁數
    第101-102頁
  • 註記
    本法律並不取消未列明但與其所載有關連的其他犯罪行為在刑法上的規定,且不妨礙現行法例對本法律所指的各罪倘有更重刑罰的實施。
    一九九零年五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副刊第2/90/M號法律廢止第十九條之規定。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1/93/M號法令廢止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8/95/M號法令廢止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條文以及修改第四條之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7/96/M號法律修改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並且恢復第十四條之規定。
    本法律被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副刊第6/97/M號法律所廢止。
    按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5/98/M號法令第一條之規定,倘有關罪行屬本法規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或屬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副刊第6/97/M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a項及b項和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任一項者,則就決定不對涉疑人或嫌犯採用或維持羈押措施之裁判提起之上訴須立即分別上呈,並最遲在上級法院收到卷宗後三十日期限內作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