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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9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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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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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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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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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人員編制 / 法院辦事處 / 澳門法區法院 / 刑事起訴法庭(刑事預審法院) / 法院 / 檢察院 / 出生登記局 / 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 物業登記局 /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 第二公證署 / 海島公證署;海島市立契官公署 / 第一公證署 / 司法文員職程 / 公證及登記人員職程 / 司法文員 / 司法公務員章程 / 實習 / 人員任用 / 署任 / 散位人員 / 編制外合同 / 秘書 / 澳門行政法院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負擔 /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司法事務司 / 公證登記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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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法院辦公室、行政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組織所採取的措施以及制訂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公務員的職程制度--撤銷九月八日第105/84/M號法令若干條及七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九條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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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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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6/87/M號法令第四條 , 第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以及附表一之規定。
修改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66/85/M號法令第二條和第三條以及第二條第一款所述之附表, 該法令已被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86/89/M號法令所修改。
修改第二十四條,廢止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所指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人員之規定,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附表一之人員架構中增設若干職位以及修改已被第86/89/M號法令修改的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表二, 上述表一及表二均為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05/84/M號法令之附表。
修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5/89/M號法令第二十條之規定。
修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39/8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
默示廢止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49/90/M號訓令,並由澳門行政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全面取代。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4/93/M號法令廢止第十條。
以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308/93/M號訓令之附表廢止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人員編制。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64/95/M號訓令廢止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編制。
除第三條外, 本法律已被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53/97/M號法令所廢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號法令廢止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