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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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0/9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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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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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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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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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修改 / 社會福利 / 居留;居所 / 機動車輛 / 招待費;交際費 / 薪金;薪俸 / 報酬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議員章程 / 章程;通則 / 議員 / 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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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新修訂八月九日第7/93/M號法律第十四、二十及二十一條條文(修改議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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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339-43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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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7/93/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的規定,本法律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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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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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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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