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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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1/8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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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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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I 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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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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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預算法 / 地區收入 / 地區開支 / 本地區總預算 / 預算 / 自治實體 / 政府政策 / 澳門 / 經濟分析 / 財務分析 / 經濟狀況 / 比較 / 發達國家 / 演變 / 工業界 / 統計資料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投資 / 施政報告;施政方針 / 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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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政府徵收一九九○年度稅捐及本地區其他收益,並且獲得其他財政管理必需資源及將所得收入用作本年度本地總預算載有或將載有的公共開支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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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621-76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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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九○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