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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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9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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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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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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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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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規定 / 集會權 / 示威權 / 會議 ; 集會 / 民事權利 / 公民自由 / 基本權利 / 處分;制裁;處罰 / 武器;槍械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市政廳 / 海島市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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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在公眾地方集會和示威之權利--廢止九月十一日第584/74號訓令故八月二十九日第406/74號法令不再適用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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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561-25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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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七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584/74號訓令, 一九七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406/74號法令不再適用於澳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7/96/M號法律修改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6/2008號法律修改第十二條之規定。
根據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6/2008號法律之規定,重新刊登本法律的全文。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18號法律修改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18號法律廢止第七條。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