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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4/8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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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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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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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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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制度 / 市政機構 / 市政議會 / 市政廳 / 地方行政當局 / 民政 / 組織架構 / 澳門市政廳 / 海島市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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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市政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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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9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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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八年十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4013頁內。
本法律自公佈四十五日後開始生效。
廢止由一九三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23229號(法令)命令核准的仍在生效的行政改革的條款,但第六百四十四條至第七百五十條之規定不在此限、一九六四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公佈的第1627號立法性法規、由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副刊公佈的第5/72號法律核准的仍在生效的組織法的條款、由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副刊公佈的第546/72號法令(命令)核准的仍在生效的澳門政治行政通則的條款、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7/73號立法性法規、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公佈的第58/76/M號法令、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公佈的第7/81/M 號法律第九十條第一款、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公佈的第1/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佈的第58/84/M號法令的第一條第三款、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佈的第60/84/M號法令及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副刊公佈的第74/8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本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之規定,核准海島市政廳的組織架構,並以公告形式在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5538頁(其他類第82/89號)內公佈有關的組織架構。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4/93/M號法律修改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廢止第五十二條第二部分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999號法律廢止本法律核准的《市政廳法律制度》中體現市政機構具有政權性質的條款。
本法律被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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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7/81/M號法律,有關薪俸及退休金的調整,其他給付之劃一及不正常情況的糾正。
- 第58/84/M號法令,訂定有權與外地公共人士商討涉及本地區公共行政之任何協議或合約之官員。
- 第74/85/M號法令,訂定澳門市政廳及海島市政委員會專業職程及職級制度--撤銷第二三二二九號法令核准之海外行政改革第四九九、五二○、五三○及五三二至五五九條條文。
- 第24/88/M號法律,核准市政區法律制度。
- 第25/88/M號法律,核准市議會選舉制度。
- 第26/88/M號法律,核准市政職務章程。
- 第79/89/M號法令,關於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生效前市政廳對人員所作的事情行為無須平政院註記及核閱事宜。
- 第28/93/M號法令,關於終止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之設立及組成之過渡性制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