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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4/88/M
  • 公佈日期
    1988-10-0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0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律制度 / 市政機構 / 市政議會 / 市政廳 / 地方行政當局 / 民政 / 組織架構 / 澳門市政廳 / 海島市政廳 /
  • 摘要
    核准市政區法律制度。
  • 頁數
    第3916頁
  • 註記
    本法律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八年十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4013頁內。
    本法律自公佈四十五日後開始生效。
    廢止由一九三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23229號(法令)命令核准的仍在生效的行政改革的條款,但第六百四十四條至第七百五十條之規定不在此限、一九六四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公佈的第1627號立法性法規、由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副刊公佈的第5/72號法律核准的仍在生效的組織法的條款、由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副刊公佈的第546/72號法令(命令)核准的仍在生效的澳門政治行政通則的條款、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7/73號立法性法規、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公佈的第58/76/M號法令、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公佈的第7/81/M 號法律第九十條第一款、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公佈的第1/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佈的第58/84/M號法令的第一條第三款、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佈的第60/84/M號法令及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副刊公佈的第74/8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本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之規定,核准海島市政廳的組織架構,並以公告形式在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5538頁(其他類第82/89號)內公佈有關的組織架構。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4/93/M號法律修改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廢止第五十二條第二部分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999號法律廢止本法律核准的《市政廳法律制度》中體現市政機構具有政權性質的條款。
    本法律被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