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3/90/M
  • 公佈日期
    1990-05-14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0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法律制度 / 批給;特許 / 公共工程 / 公共服務 / 職責;授予 / 合同 / 公證書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稅務豁免 / 稽查;監督;監察 / 罰款;罰金 / 出版;公佈 / 市政機構 / 認可;確認 / 權限;管轄權 / 總督 /
  • 摘要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頁數
    第1703-1709頁
  • 註記
    訂定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4/84/M號法令第二條所規定之公共服務批給制度之一般原則。
    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五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副刊之更正書(第13/90號),將另一名稱相同之法律更正為第1/90//M號法律。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