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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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5/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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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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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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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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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語言程度 / 葡萄牙語 / 中文;漢語 / 人員任用 / 進入(公職) / 晉升 / 職程與職務 / 公共職能;公職 / 本地化;所在地 / 雙語制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教學;教育 / 培訓 / 知識考核 / 證書 / 行政暨公職司 / 教育司 / 華務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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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公職進入及晉升目的之語文知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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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41-28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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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一九九零年八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154/90/M號訓令訂定語文知識水平的內容。中文教育及葡文教育證書與語文知識水平的等同,由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公佈的第100/GM/90號批示及第101/GM/90號批示實行。
本法規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所指的證書由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6/SAAEJ/91號批示所核准。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的規定,本法律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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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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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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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