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5/90/M
  • 公佈日期
    1990-07-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1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語言程度 / 葡萄牙語 / 中文;漢語 / 人員任用 / 進入(公職) / 晉升 / 職程與職務 / 公共職能;公職 / 本地化;所在地 / 雙語制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教學;教育 / 培訓 / 知識考核 / 證書 / 行政暨公職司 / 教育司 / 華務司 /
  • 摘要
    訂定公職進入及晉升目的之語文知識水平。
  • 頁數
    第2841-2845頁
  • 註記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154/90/M號訓令訂定語文知識水平的內容。中文教育及葡文教育證書與語文知識水平的等同,由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公佈的第100/GM/90號批示及第101/GM/90號批示實行。
    本法規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所指的證書由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6/SAAEJ/91號批示所核准。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的規定,本法律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