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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7/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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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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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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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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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水警稽查員職程 / 治安警察職程 / 消防隊員職程 / 澳門保安部隊職程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在職程內晉升 / 晉階 / 薪金;薪俸 / 報酬 / 軍事化人員 / 澳門保安部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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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新調整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之職程--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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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77-11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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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八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18/88/M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以及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7/91/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二條之條文。
刊登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58頁的更正書(第3/95號),更正附件C之內容。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8/SAS/95號批示將本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六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22/SAS/97號批示將本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八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70/SAS/98號批示將本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九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2005號法律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2/2008號法律附件一替代本法律附件B。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2/2008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二十條。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18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八條及附件A。
本法律被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21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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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56/85/M號法令,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18/88/M號法律,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各個機關專業職程制度。
- 第7/91/M號法律,調整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薪俸索引,並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澳門保安部隊職程)——撤銷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及五月二十九日第23/90/M號法令。
- 第66/94/M號法令,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更正,(第7/94/M號法律)。
- 第58/SAS/95號批示,為晉升至上一級職位之效力,副警司或副一等區長之職位之最低停留時間縮短為一年。
- 第122/SAS/97號批示,確定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高級職程之副警司、警司及副警務總長,以及消防隊副一等區長、一等區長及助理區長在有關職位之最短停留時間。
- 第170/SAS/98號批示,規定將治安警察廳及消防隊職程若干職位之在位時間縮短為一年。
- 第281/94/M號訓令,替換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軍事化人員之編制,並對新職程之軍事化人員使用制服及徽章之權利作出規範。
- 第2/2005號法律,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
- 第4/2006號法律,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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