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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7/94/M
  • 公佈日期
    1994-12-1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律 / 水警稽查員職程 / 治安警察職程 / 消防隊員職程 / 澳門保安部隊職程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在職程內晉升 / 晉階 / 薪金;薪俸 / 報酬 / 軍事化人員 / 澳門保安部隊 /
  • 摘要
    重新調整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之職程--若干廢止。
  • 頁數
    第1177-1184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八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18/88/M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以及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7/91/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二條之條文。
    刊登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58頁的更正書(第3/95號),更正附件C之內容。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8/SAS/95號批示將本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六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22/SAS/97號批示將本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八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70/SAS/98號批示將本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九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2005號法律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2/2008號法律附件一替代本法律附件B。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2/2008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二十條。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18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八條及附件A。
    本法律被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21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