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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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8/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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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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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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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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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預算法 / 地區收入 / 地區開支 / 本地區總預算 / 預算 / 自治實體 / 政府政策 / 澳門 / 經濟分析 / 財務分析 / 經濟狀況 / 比較 / 發達國家 / 演變 / 工業界 / 統計資料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投資 / 施政報告;施政方針 / 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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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許可總督在一九九五年徵收各種稅捐、稅項及其他本地區的收益以取得財政管理所必須之其他資源以及利用有關所得支付已列入或將列入同年之本地區總算(OGT)中之公共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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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04-17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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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該法律的目的是核准澳門政府徵收一九九五年度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以及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記或即將登記在本地區總預算內之公共開支。而總督其後亦已制訂了第67/94/M號法令(通過一九九五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並由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予以執行),故整份法律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