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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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19/8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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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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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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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文本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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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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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期限;期間 / 文獻保存 / 行政文件 / 膠卷縮微攝影 / 縮微膠卷 / 文書處理及存檔 / 金融機構 /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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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商業法第四○條所定之十年期限實施於對本地區信用機構及保險公司的主要帳目、資料、存檔的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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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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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被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7/200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