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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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22/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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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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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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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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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規章;條例 / 學校 / 駕駛學校規章 / 設備 / 培訓課程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學習計劃 / 澳門市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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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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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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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六十日後生效。
澳門市政廳在本法規生效後三十日內,公佈《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規章》及有關價目表。
於本法規生效日已設立之駕駛學校,如未能在第二條規定之期限內符合最基本要件,得獲准許於最多一年內進行必要之配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廿二期第二組內刊登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之規章(其他頖第228/99號)。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34/200號行政法規內第二條第一款指出,過渡制度例外地延長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訓令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訓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