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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222/98/M
  • 公佈日期
    1998-11-0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其他
  • 敘述詞
    訓令 / 規章;條例 / 學校 / 駕駛學校規章 / 設備 / 培訓課程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學習計劃 / 澳門市政廳 /
  • 摘要
    核准《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
  • 頁數
    第1375頁
  • 註記
    本法規於公佈六十日後生效。
    澳門市政廳在本法規生效後三十日內,公佈《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規章》及有關價目表。
    於本法規生效日已設立之駕駛學校,如未能在第二條規定之期限內符合最基本要件,得獲准許於最多一年內進行必要之配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廿二期第二組內刊登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之規章(其他頖第228/99號)。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34/200號行政法規內第二條第一款指出,過渡制度例外地延長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訓令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訓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