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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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27/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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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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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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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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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費用;稅率;收費 / 包裹 / 郵政服務 / 國際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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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郵政句裹服務之陸路及海路進口運費之應得部分─一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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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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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16/95/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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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3902號訓令,著將第47597號法令及第47598號國令分別核准承認一九六四年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聯合會議時簽訂之國際郵電組織、及其總章程、協議及協約以及履行該等協議及協約之條例連同該等協約及條例連同該等協約及章程之葡文本在各海外省政府公報刊登。
- 第47597號國令,核准承認一九六四年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聯合會議時簽訂之國際郵電組織及其總章程、協議及協約。
- 第47598號國令,核准有關一九六四年七月十日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簽訂之協議及協約之履行條例。
- 第257/71號國令,分別追認第47597號國令核准之萬國聯合郵政組織補充條約暨萬國聯合郵政組織一九六九年在東京舉行第十六次會議時簽訂之萬國郵政協約及有關議決案。
- 第391/71號國令,核准萬國聯合郵政組織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四日在東京舉行第十六屆會議時簽訂之總章程暨協議與協定實施章程。
- 第227/97/M號訓令,核准郵政句裹服務之陸路及海路進口運費之應得部分─一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號訓令。
- 第2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在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若干法規(《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該等公約係經五月十八日第17-A/98號命令批准。
- 第17-A/98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萬國郵政聯盟章程第五份附加議定書》,簽署聯盟法規時作出之聲明,《萬國郵政聯盟總規章》及其附件,《萬國郵政聯盟會議內部規章》,《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該等法規取代一九八九年在華盛頓舉行之第二十四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之最後法規。
- 第24-A/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萬國郵政聯盟關於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會議之法規及聲明,以待批准。
- 第18/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一九六九年、一九七四年、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四年的附加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22/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在日內瓦簽訂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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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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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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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