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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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29/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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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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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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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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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委任 / 實習生;實習員 / 晉升 / 司法官 / 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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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進入法院司法官團及檢院司法官團之數名實習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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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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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是次定期委任為期十八個月,由本訓令公佈翌日開始計算。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1563頁的更正書(第25/97號),更正中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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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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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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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