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44/97/M
- 公佈日期1997-11-24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7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修改 / 認別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 / 澳門身份證明司 /
- 摘要調整澳門身分證明司所徵收之費用──若干廢止。
- 頁數第1588頁
- 註記本訓令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由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9/99/M號法令廢止有關國民認別證的內容,故此有關國民認別證的內容在澳門已不再適用。
- 經適應化處理-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