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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244/97/M
  • 公佈日期
    1997-11-24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修改 / 認別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印刷品;印件 / 權限;管轄權 / 澳門 / 澳門身份證明司 /
  • 摘要
    調整澳門身分證明司所徵收之費用──若干廢止。
  • 頁數
    第1588頁
  • 註記
    本訓令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由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9/99/M號法令廢止有關國民認別證的內容,故此有關國民認別證的內容在澳門已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