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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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54/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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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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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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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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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賠償 / 工資 / 勞工協議 ;勞工合同 / 勞動關係 / 員工;勞工 / 僱主 / 最高限額度 / 社會福利 / 失業救濟金 / 社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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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指之最高月薪額(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給付之損害賠償)——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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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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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廢止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2/96/M號訓令。訂定一九八九年四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公佈的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指之最高月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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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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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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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