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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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68/9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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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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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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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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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費用;稅率;收費 / 出售;銷售 / 外幣 / 貨幣;硬幣 / 兌換 / 銀行 / 銀行業務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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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核准在本地區從事信貸業務機構向外支付工具售予擔任外儲備總庫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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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900-59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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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59/77/M號訓令。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9/2012號行政命令中止本訓令所產生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