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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29/96/M
  • 公佈日期
    1996-02-1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手續費 / 對外貿易活動 / 產地來源證 / 銀行業務 / 商品;貨物 / 經濟司 /
  • 摘要
    訂定由參與出口活動之銀行機構徵收因發出產地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方式。
  • 頁數
    第265頁
  • 註記
    本訓令於公佈翌日生效。
    本訓令被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3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