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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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39/7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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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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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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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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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兌換活動 / 購買 / 出售;銷售 / 貨幣;硬幣 / 外幣 / 香港 / 士姑度;葡國貨幣單位 / 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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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澳門幣與港幣及澳門幣與士姑度之兌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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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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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222/78/M號訓令修改第一款的規定。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223/78/M號訓令重新修改第一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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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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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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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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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