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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1999
  • 公佈日期
    1999-12-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政府組織綱要法 / 政府首長 / 主要官員 / 行政長官職務臨時代理 / 行政長官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 / 施政報告;施政方針 / 機構的設立及調整 / 制度 / 權限;管轄權 / / / / 局(澳門特區) / 組織法 / 廉政專員 / 審計長 / 組織架構 / 政府 / 委任 / 免職 / 職務之終止 / 就職(公共職務) / 行政會;執行委員會 / 諮詢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警察部門 / 行政機構 / 履行職務 / 辭職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法律(澳門特區)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保安司司長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摘要
    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頁數
    第19-22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綱要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政府首長、架構設置、主要官員及政府各司的名稱及排列順序進行定義。
    法律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及審計署並獨立工作;設立統一負責保安事務的警察部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法律還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的產生、責任、職務的開始、終止、就任、行政長官職務的臨時代理及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以及政府對立法會所負責任的內容;行政長官的職權、政府及主要官員的職權;行政會制度;諮詢組織的設立及職能;警察部門的過渡及政府機構的設立、改組及調整方面的過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