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68/99/M
  • 公佈日期
    1999-11-0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修改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人員編制 / 公證登記機關 / 登記局局長 / 助手;助理;助理專員 / 公證員 / 報酬 / 工作評核 / 實習 / 進入(公職) / 晉升 / 章程;通則 / 權限;管轄權 / 出生登記局 / 物業登記局 / 第一公證署 / 海島公證署;海島市立契官公署 / 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 第二公證署 /
  • 摘要
    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四十二條。
  • 頁數
    第4611頁
  • 註記
    本法規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修改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54/97/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四十二條和附表二。
    在本法規公布之日正在進行之為進入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而設之實習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結束,而有關實習員之成績須一併評估,使該等人員能被列入一份單一之最終排名名單內。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2號行政法規廢止第54/97/M號法令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