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15/2000
  • 公佈日期
    2000-01-1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修改 / 印花 / 費用;稅率;收費 / 印花稅 / 財政局 /
  • 摘要
    修訂印花稅票。
  • 頁數
    第66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規定印花稅票的格式,特徵,面值,顏色,其式樣載於成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內。
    現時出售面值為參圓、肆圓、陸圓、柒圓、捌圓、玖圓、參拾圓、肆拾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印花稅票予以廢除及終止其效力,並應以焚燒的方式處理。
    截至開始流通本行政法規所核淮的印花稅票三十內天內,現出售或已流通的印花稅票經財政局另加印記後仍繼續有效,而該印記的式樣載於本法規的附件二內。
    默示廢止由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核准的《印花稅規章》關於印花稅票的格式,特徵,面值及顏色部份。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五十三-A條。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