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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4/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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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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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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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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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規章;條例 / 消費稅 / 稅捐與稅項 / 稅務豁免 / 產品 / 對外貿易活動 / 酒精飲料 / 煙草 / 燃料:石油 / 澳門對外貿易分類協調制度 / 進口 / 出口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捕漁;釣魚;漁業 / 費用;稅率;收費 / 稅 / 期限;期間 / 支付;繳付 / 違法行為 / 刑法典 / 行政程序法典 / 按金;保證金;擔保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庫藏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上訴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經濟司 / 水警稽查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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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消費稅規章》-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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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709-77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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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廢止一切與本法律之規定相抵觸之法例,尤其是: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7/86/M號法律;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6/95/M號法律;一九七九年三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5/79/M號法律;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28/96/M號法令;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45/94/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141/86/M號訓令;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08/96/M號訓令。
通過附於本法律而公布之《消費稅規章》;該規章成為本法律之組成部分。
本法律開始生效前已引入作消費用途之產品,受該日期前原生效之消費稅制度約束。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第十三條最後部分之規定,以合同方式給予之豁免及減少仍獲承認,直至解除、廢止或單方終止該等合同為止。
附於本規章之表內所列明之產品自製成或進入本地區起,即成為消費稅之課徵對象。
由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8/95/M號法令所核准之《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七條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適用於《消費稅規章》的追訴時效及罰款時效之計算,以及中斷或中止的規定。
《消費稅規章》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a項及c項、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所指之印件格式將由刋登於《澳門政府公報》的總督批示核准。
經濟司須透過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之通告,對於已加入電子數據交換系統之外貿經營人,訂定免除或代替《消費稅規章》第十六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二條所要求之第二文本或第三文本進口准照方式。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8/2008號法律修改《消費稅規章》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8/2008號法律剔除《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的表中的第I組和第IV組所列的產品。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8/2008號法律的附表第II組和第III組替代《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的表中的第II組和第III組。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8/2008號法律廢止《消費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第四款。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7/2009號法律的附表第III組替代《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的表中的第III組。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1/2011號法律的附表第III組替代《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的表中的第III組。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2015號法律的附表第III組替代《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的表中的第III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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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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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