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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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共和國總統命令 (DPR) 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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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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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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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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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追認;批准 / 協約 ;公約 / 人員 / 海;海洋 / 海上交通 / 修改 / 倫敦 / 澳門 / 葡萄牙 / 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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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批准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在倫敦舉行之締約方會議上通過之《關於一九七八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修正案》及《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法典》(ST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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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076-(8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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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共和國總統令已刊登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三十六期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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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62/99/M號決議,關於對一九九五年修訂之一九七八年七月七日於倫敦簽訂之「有關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231/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關於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1995年修正案》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修正案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修正案係經十月十三日第42/98號命令批准。
- 第42/98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在倫敦舉行之締約方會議上通過之《關於一九七八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修正案》及《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法典》(STCW)。
- 第45/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在倫敦舉行之締約方會議上通過之《關於一九七八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修正案》及《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法典》(STCW),以待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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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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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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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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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