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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共和國總統命令 (DPR) 2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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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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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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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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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協約 ;公約 / 食物 / 兒童;孩子 / 葡萄牙 / 澳門 / 親屬法;家庭法 / 保護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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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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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076-(2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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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共和國總統令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六十一期第一組A。有關《公約》係經刊登於同期《澳門政府公報》的一九七一年六月三日《葡萄牙政府公報》第一百三十期第一組第246/71號法令核准以便總統批准。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二組第4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五八年四年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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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53/99/M號決議,對一九五八年海牙「執行扶養未成年人的裁決的認可公約」延申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209/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246/71號法令,通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海牙締結之《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以待批准。
- 第3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於海牙簽署的《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4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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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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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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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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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