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1/2000
-
公佈日期2000-05-15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0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法規 / 修改 / 郵電局 / 速遞(快速郵遞) / 電訊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 / 公共收入 / 工藝;工藝學;技術 / 資訊科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郵政局 ; 郵電局 /
-
摘要將郵電局易名為「郵政局」,並使有關電信領域的權限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行使--若干廢止。
-
頁數第592頁
-
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但不影響有關第三條的規定由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經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組織規章第二條第一款a項、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a項至i項和第四款,並廢止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的規定。
自設立電信暨資訊技發展辦公室之日起,原由郵電局行使的電信領域權限轉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行使;該等權限尤為:(一)輔助政府協調、監督和規劃電訊領域;(二)管理及監管無線電頻譜;(三)作為電訊領域的代表。
此外,在適用於電信領域的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中對郵電局及其局長的表述,分別視為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其主任的表述,其內容包括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48/86/M號法令;經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組織規章;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3/98/M號法令內之相關條文。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016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