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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8/2000
  • 公佈日期
    2000-05-2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路環-仔填海區發展辦公室 / 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 / 取消;消滅;撤銷 / 運作 / 報酬 / 項目組 / 現代化 / 基本建設;基礎建設 / 廢物處理 / 城市固體廢物 / 期限;期間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路氹城計劃 /
  • 摘要
    設立建設發展辦公室。
  • 頁數
    第599-601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作為項目組的建設發展辦公室,其存續期為兩年。
    現時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制度服務於路氹填海區辦公室及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的人員轉到建設發展辦公室,保持其法律職能狀況。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7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兩年。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1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1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兩年。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六年。 本批示第二款、第六款被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及增設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 本批示被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廢止第二款(八)至(十一)項。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兩年。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4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四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4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本批示的全文。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4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兩年。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一年。 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一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一年。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2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