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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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1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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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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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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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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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廉政公署 / 武器;槍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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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10/2000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廉政公署人員得持有、攜帶和使用口徑不超越9毫米(.38)的手槍、左輪手槍和步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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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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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核准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0/2000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武器口徑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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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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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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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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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