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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2/2000
  • 公佈日期
    2000-12-1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選民登記 / 選舉程序 / 立法會 / 自然人 / 法人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權限;管轄權 / 身份證明局 / 選舉資格 / 通常居住 / 永久性居民 / 聲明異議 / 上訴 / 終審法院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澳門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社會工作委員會 / 教育委員會 / 體育委員會 (1994) / 刑事不法行為 / 時效 / 刑罰;處罰;處分 / 賄賂;貪污 / 稅務豁免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廢止 / 文化委員會 /
  • 摘要
    為立法會的直接和間接選舉對自然人和法人的選民登記程序作出規範──廢止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
  • 頁數
    第1387頁
  • 註記
    本法於公佈日之後滿三十日開始生效。
    廢止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10/88/M號法律以及與本法抵觸的其他法例。
    默示廢止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副刊第10/91/M號法律和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96/M號法律。
    二零零零一年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本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所指的有關自然人和法人選民登記的登記申請書、選民證、選民登記冊、啟用語和結束語的式樣。
    本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被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9/2008號法律所修改。
    本法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被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9/2008號法律所廢止。
    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