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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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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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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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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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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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國際協議 / 葡萄牙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投資 / 促進投資 / 投資鼓勵 ; 投資激勵 / 促進;提升;推廣 / 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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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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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3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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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相互書面通知各自已完成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之日起三十天後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十年。在十年期限屆滿前至少十二個月內,除非締約任何一方宣佈終止本協定,否則本協定將會以相同時段自動續期。
締約任何一方宣告終止本協定時,對於之前已進行的投資,本協定第一至第十二條的規定自宣告日起十年內仍然有效。